(2014年9月13日阜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9年7月2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阜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专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履行本会职责的专门机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市律协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或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30人。一名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除外)。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其中有一人担任主任委员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不再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六)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撤销委员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胜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申请辞职的,由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本委员会工作;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提名委员和人选;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承办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本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请理事会撤销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经专门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专门委员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份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
专门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所需经费,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10日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关工作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