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阜阳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9年7月2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阜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阜阳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市律协的专业机构,向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市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主任联席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
第四条 市律协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行业发展水平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会长办公会议对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提出建议,提请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就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全国律协、省律协和市律协的要求,制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规范和标准;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开展与外地律师的交流活动;
(七)完成市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在相应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社会影响力,而且热心律师业务研究,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委员担任。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专业委员会秘书,秘书人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推荐,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免,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提请理事会审议决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该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本规则制定本委员会的活动细则;
(二)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任期工作规划;
(三)就律师专业评优、专业培训、继续教育、业务交流等事宜提出意见。
第九条 主任委员每年应向理事会述职。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初步人选;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本委员会工作;
(四)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专业委员会申请,会长办公会议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请理事会决定免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
(三)会长办公会议认为其无法胜任职责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于改选后两个月内提出四年工作规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各专业委员会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报市律协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顾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顾问享有应邀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律师自愿报名,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协联络组同意推荐,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委员的增补和撤换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每个专业委员会人数规模在10-30人。
第十五条 担任市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在律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中,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四)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五)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探索、研究。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表决权;
(三)向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工作建议;
(四)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注重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发挥自己在专业领域的作用和影响;
(二)积极参与律师相关领域业务能力建设;
(三)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在执业所在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所在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不再执业的或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业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取消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或者累计四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不胜任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提前10日向律协秘书处报备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应经负责联系该专业委员会的副会长知晓并同意。活动结束后,1日内向律协秘书处报信息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律师开放。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的履职考核,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对本专业委员的履职考核。考核实行基本考核和附加考核。
考核于每年12月份实施,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业务培训;
(三)组织委员向全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安徽律师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等报刊杂志发表论文;
(四)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
(三)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四)开展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五)开展其他活动对扩大行业影响有明显成效。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基本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正常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每年向专业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业务研究论文;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附加考核的内容”的情况;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在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论文;
(三)在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中,对行业做出贡突出献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专业委员会、优秀主任委员、优秀委员和下届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所需经费,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10日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