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习申请登记事项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按顺序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3)申请实习人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申请实习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
(5)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阜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以及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承诺书;
(6)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非律师袍照片);
(7)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8)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曾有工作经历的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人员另提供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实习登记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入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工作的文件原件与复印件。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其组织关系转入或者临时转入律师行业党组织。
《实习申请表》(附件2)、《实习协议》(附件3)应填写完整,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从高中开始填写)应完整连续,存档号必须注明。
二、关于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事项
(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满一年;
(2)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
(3)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二)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5)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6)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7)未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者当年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8)因严重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9)不符合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实习指导律师事项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2)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5)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中止会员权利的纪律处分;
(6)五年内未受到过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7)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8)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人民法院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不得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已经担任的,应当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实务训练事项
(1)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填写实习日志(附件5),实习指导律师要定期评估实习日志。
(2)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监督实习人员开展实务训练,切实负担起实习指导职责。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实习登记时指定的老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不少于7件,在其他老师指导下办理案件的,其他指导老师也须符合本通知第三项关于实习指导老师条件之规定。
(3)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必须注明实习字样。
五、关于不予实习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回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1)有违反《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言行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5)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6)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7)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8)应撤销实习登记的其他情况。
申请实习人员通过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将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六、其他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材料原则上集中报送,报送时间为201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为方便材料的统一报送,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及各律师事务所请集中将加盖公章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附件6)及实习人员申报的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律协。上报前,要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做好登记。
附件1: 封面
附件2: 实习申请表
附件3:实习协议
附件4:承诺书、保证书
附件5:实习日志
附件6: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联 系 人: 李 丽 张继雪
联系电话:0558-2263119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