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实习管理组织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6-03-25  | 字体大小:  |  打印本页

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6年度实习管理组织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实务训练事项补通知如下:

1、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监督实习人员开展实务训练,切实负担起实习指导职责。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实习登记时指定的老师)办理案件不少于7件,在其他老师指导下办理案件的,其他指导老师也须符合《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实习指导老师条件之规定。

 3、公职律师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实习登记时指定的老师)办理案件不少于3件。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必须注明实习字样。

 

阜阳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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